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2022年修正案-特拉华设立公司
2024-09-24 10:44:42
自2022年8月1日起,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DGCL”)的修正案正式开始生效,该修正案对原有法律规定进行了多项重大修改。其中,该修正案将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公司的注册证书(“COI”)中规定相应的免责条款,用以在特定情况下免除针对公司高管人员的个人责任,并为公司授权由其高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授予发放期权及其他认购股份的权利提供了更多弹性空间。
公司高管的个人责任
此前,DGCL第102条(b)项(7)款允许特拉华州公司在其COI中豁免其董事因违反忠慎义务而承担的个人责任,但并未允许公司对其高管人员进行相关个人责任的免除。在一人同时担任董事及高管并且涉诉时,该等董事与高管人员之间的责任差异往往会带来一些问题。在前述情境下,个人可以因其董事身份而免于承担责任,但仍将因其高管身份而需承担责任。
自2021年8月1日起,特拉华州公司可以在其COI中规定针对其高管人员的免责条款,用以豁免其高管人员在由股东直接提起的违反忠慎义务的诉讼中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通常发生在并购时)但高管人员仍将在下列情形下承担个人责任,包括由公司直接提起的诉讼,或是股东派生诉讼,亦或是违反忠诚义务以及故意的作为或是不作为等。
尽管有上述规定,DGCL第102条(b)项(7)款所规定的责任豁免仅适用于被视为已经同意按照特拉华州法律规定向公司的注册代理人送达诉讼书状的高管人员。通常,以下高管人员被认为可适用前述责任豁免条款,包括公司的执行官,在公司向SEC递交的申报文件中被认定为在涉嫌不法行为时公司薪酬最高的高管人员之一,以及书面同意的高管人员。
关于股票期权和其他权利的授权
此前,DGCL允许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委员会(以下统称“董事会”)给与公司高管人员有限范围内的授权,允许其授予发放股票期权或其他认购股票的权利,但仍将规定具体授予条款的决定权保留在董事会。本次修正案扩大了前述授权的权力,包括可以选择向更广泛的群体授予发放股份相关的权利,并且可以修订具体授予条款。特别是,对公司高管或其他人员的相关授权必须列明某些具体事项,例如:
可授予的股份、权利或是期权的最高数量(包括根据此类权利或期权可发行的股份的最高数量);
可发行股份、权利或是期权(包括根据此类权利或期权行权时可发行的股份)的时间区间;以及
发行股份、权利或是期权(以及根据该等权利或期权行权时可发行的股份)所收取的最低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