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美国财政部发布有关改革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最终规定
2024-09-24 22:37:58
2020年1月13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两项法规(《有关外国人在美进行部分类型投资的规定(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800部分)》和《有关外国人在美进行部分不动产交易的规定(美国联邦法规第31篇第802部分)》,以下并称为“法规”),以进一步实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以下简称为“FIRRMA”),“加强和现代化”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为“CFIUS”)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 具体来说,法规扩大了需经CFIUS审查的投资类型。根据该法规,CFIUS对以下两种类型的投资也具有管辖权:第一,对“ TID美国企业”的“覆盖投资”;第二,“覆盖不动产投资”。 第一,对“ TID美国企业”的“覆盖投资”,是指外国投资人对“ TID美国企业”的非控制性投资,且在该非控制性投资下,外国投资人需具有以下任意一项权利: 获取被投资“TID美国企业”拥有的任何“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 具有成为“TID美国企业”董事会成员或董事会观察员,或提名董事会成员之权利; 通过投票权之外方式,参与对“TID美国企业”敏感个人数据,关键技术或关键基础设施的使用,开发,获取,保管或发布的“实质性决策”。 其中,“ TID美国企业”指下述任意一类美国企业: 生产,设计,测试,制造,制造或开发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 持有,运营,制造,供应或服务关键基础设施; 维护或收集美国公民的,可能以威胁国家安全方式被利用的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 第二,“覆盖不动产投资”,是指外国投资人在美国购买或租赁等方式投资特定 定覆盖不动产”,同时外国投资人对“覆盖不动产”取得了以下四项财产权利中的至少三项权利: 进入“覆盖不动产”; 禁止他人进入“覆盖不动产”; 改善或开发“覆盖不动产”; 在“覆盖不动产”上添加不可移除的附着物 “覆盖不动产”指下述任意一类不动产: 位于(或者部分将作为)法规确定的美国机场或海港内;或者 位于特定美国军事设施或政府设施附近,包括:(1)与某些军事设施和政府设施“近距离”(通常小于1英里);(2)位于法规规定的其他设施之“扩展范围”(通常小于100英里);(3)法规中明确列出的指定地理区域;(4)位于美国领海范围内的某些美国政府近海范围。 部分针对“覆盖不动产”的交易,例如购买法规规定的城市化地区的不动产;购置一个住房单元;针对法规规定的商业办公空间的投资;外国航空承运人用于向公众提供服务或零售商品为目的的租赁等等,获得了法规豁免,不属于CFIUS管辖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首次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的特定合格投资者排除在CFIUS对“覆盖投资”和“覆盖不动产投资”管辖范围之外直至2022年2月13日,届时CFIUS将就该项豁免进行重新分析和评估。 法规将于2020年2月13日生效。 [更多更新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