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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CFIUS《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下的关键技术
2024-09-24 22:41:25
根据前期系列文章,美国财政部于2020年1月13日发布了两项法规(以下并称为“最终法规”),以进一步实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于2020年2月13日生效。最终法规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的管辖范畴,使其有权限审理某些对美国企业的非控制性投资,其中包括“生产,设计,测试,制造,组装或开发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在满足其他条件的前提下)。 根据最终法规的定义,“关键技术”包含如下类别:(1)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管辖的武器技术;(2)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辖的特定技术(详情请见原文);(3)特定核能设备、材料、软件、以及技术,(4)特定的有毒物,以及(5)由《2018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58条规定的新兴和基础性技术(详见50 U.S.C 4817:点击此次查看原文)等。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法规并未界定新兴和基础性技术的范畴,而是采用《2018出口管制改革法》第1758条下对新兴和基础性技术的定义,其具体范畴还有待今后随着立法发展方可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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