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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修正案允许电子签名

2024-09-27 01:10:14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通过了S-T法规302(b)条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签署人通过遵循特定程序使用电子签名签署提交的电子文件的签字页或其他文件(以下简称“身份验证文件“)。 在该修正案前,电子文件的每位签名者在电子文件提交之前或提交时必须手写签署身份验证文件,以验证出现在提交的电子文件中的签名。根据新的302(b)条规则,签名人现在可以选择已手写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身份验证文件。 根据新修订的302(b)条规则,在首次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身份验证文件之前,签署人须手写签署一份认证文件,以证明签署人同意在身份验证文件中使用电子签名构成该个人的手写签名的合法等同。申报人需要在签署人使用电子签名的期间保留此手写签名的认证文件,并且在最近的电子签名的身份验证文件的日期之后至少保留该认证文件七年。如果SEC要求,申报人必须向SEC提供一份该手写签名的副本。此外,在身份验证文件上使用电子签名时,电子签名的签名过程至少必须: 要求签名人出示能证明签名人的个人身份的实物版或电子版的证件; 合理地规定签名不可否认; 签名与需签署的签名页或文档粘贴、附加或以其他方式逻辑关联;以及 包括时间戳以记录签名的日期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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