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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J(美国司法部)关于自愿自我披露的新的并购交易安全港政策

2024-09-24 10:32:49

2023年10月4日,美国副总检察长丽莎·莫纳科(Lisa Monaco)发布了美国司法部关于合并与收购(M&A)的新安全港政策[1]。该安全港政策旨在鼓励收购公司进行彻底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披露在目标公司层面所发现的任何不当行为。


根据该安全港政策,收购公司被鼓励自愿发现并披露在尽职调查中,或是其收购后的整合过程中,所发现的任何犯罪行为。如果收购公司在交易交割后的六个月内报告此类不当行为,并在交易交割之后的一年内予以纠正,则收购公司将被推定可以获得司法部的不起诉决定。即使在法律诉讼中传统上被视为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如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不当行为,或是从不当行为中获得的巨额利润,前述假定仍将适用。此外,根据该安全港政策所披露的不当行为,将不会被用于在未来案件中对收购公司的累犯分析。


该安全港政策适用于整个司法部门,但允许每个司法部的组织机构根据其特定的执法体制进行定制应用。然而,该安全港政策不适用于司法部已经知晓的不当行为、须由其他方式披露的行为,或是涉及民事执法行动的行为。


虽然该安全港政策为收购公司一方带来了确定性和好处,但同时也带来了挑战。收购公司必须权衡自我报告的潜在利益与风险,包括可能的赔偿和退还成本,以及声誉损害。此外,该安全港政策并不适用于目标公司,除非在没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并且目标公司也同时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否则仍可能面临起诉。此外,正如副总检察长所提到的,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中,即使收购公司在六个月内披露并在一年内进行纠正,收购公司也可能无法获益于该安全港政策。


总之,该安全港政策的颁布反映了司法部对公司合规的重视,以及对公司拥有强效的流程来发现和解决潜在违规行为的期望。对于收购公司来说,创建一个能够评估风险概况和合规计划,并迅速在并购后将目标公司整合到其合规框架中的尽职调查团队至关重要。此外,此安全港政策的复杂性还要求深刻理解相关政策的范围和限制,因此对于正在进行M&A活动的公司来说,获得专业的法律和合规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1] https://www.justice.gov/opa/speech/deputy-attorney-general-lisa-o-monaco-announces-new-safe-harbor-policy-voluntary-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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