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出拟议规则,修订外国投资交易强制申报要求
2024-09-24 22:43:01
2020年5月21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发布一项拟议规则,拟修改对从事关键技术相关特定活动的美国业务的外国投资的强制申报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以下两类交易必须向CFIUS进行强制申报:(1)涉及外国政府拥有“重大权益”(指拥有49%或以上投票权)的外国公司或个人收购某些美国企业的“重大权益”(指拥有25%或以上投票权)的交易。该强制申报要求仅适用于对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数据的敏感美国企业(即“TID美国企业”)的投资;(2)涉及生产、设计、测试、制造、组装或开发“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的交易,这些技术用于或被设计用于(根据北美行业分类系统(“ NAICS”)代码规定的)27个敏感行业中。 拟议规则下,确定一项涉及关键技术的外国投资是否需要向CFIUS申报,不再以NAICS代码确定的27个敏感行业为依据。拟议规则和出口管制规则紧密联系,着重于涉及关键技术的美国公司是否需要“美国监管授权”方能将关键技术出口到外国投资者及其母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点(对于实体投资人)或国籍国(对于个人投资人)。拟议规则目前不会立即生效。在公众意见征询期过后,财政部将发布最终规则。 拟议规则规定,任何涉及生产、设计、测试、制造、装配或开发一项或多项关键技术的TID美国业务的外国投资交易,如向外国投资人出口、再出口、转让或再转让该等关键技术需要“美国监管授权”,则相应投资交易需向CFIUS强制申报,如果该外国人: 通过涵盖交易可以直接控制此类TID美国业务; 直接收购构成覆盖投资TID美国业务的权益; 对TID美国业务有直接投资,且该外国人对TID美国业务的权利发生变化(取得新增或额外权利),构成控制权交易或者覆盖投资; 是旨在规避CFIUS规则的任何交易、转让、协议或安排的当事方;或者 单独持有,或作为某外国人士团体的一部分,该团体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属于前述四项范围的另一外国人的“表决权”。该表决权被定义为25% 或以上。对于由普通合伙人,管理成员或类似机构控制的实体,例如大多数投资基金,只有在普通合伙人中的权益才被视为“表决权”; 有限合伙人或类似利益将被忽略。 “美国监管授权”包括, 美国国务院根据《国际武器贩运条例》签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 美国商务部根据《出口管理条例》颁发的许可证; 美国能源部根据10 CFR第810部分中关于对外国原子能活动提供协助的法规而做出的特定或一般授权,但10 CFR 810.6(a)中所述的一般授权除外;或 美国核监管委员会根据10 CFR第110部分有关核设备和材料出口或进口的法规做出的特定许可。 由此可见,拟议规则加大了CFIUS审查与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关联性。拟议规则下,外国投资者和美国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需尽早进行尽职调查,以了解在出口管制制度下对美国公司有关产品的分类和控制,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交割前确定由美国企业生产,设计,测试,制造,制造或开发的所有产品,软件和技术(无论是否出售给第三方),与投资者有关的所有司法管辖区的出口管制状态以及相应的许可要求。 该项拟议规则何时生效尚不明确。 CFIUS将在2020年6月22日之前接受有关拟议规则的公众意见,并有望在此后出台最终规则。MagStone团队将继续提供这些影响CFIUS和美国出口管制的新法规状态的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