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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单位要求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可能因延迟行使而被法院认为放弃

2024-09-24 11:35:02

2022年5月2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organ v. Sundance一案中明确,联邦法院不得创造比起诉讼来说更倾向于仲裁的法律,同时拒绝了目前被几大联邦巡回法院所采用的判断一方是否放弃仲裁权利的裁定标准。

在该案中,原告代表她自己和其他一些员工向联邦地区法院对其雇主提起了诉讼,声称雇主没有支付加班费。在雇佣时,原告及其他员工曾同意之后与雇佣相关的所有争议全部通过仲裁解决。尽管有前述仲裁条款,但雇主并没有提出要强制执行仲裁条款,直到诉讼开始8个月后才向法院提出。原告对此提出反对,主张雇主已经放弃了强制执行仲裁条款的权利。

针对雇主是否放弃了仲裁,联邦地区法院采用了以下三要素裁定标准:(1)雇主是否知道自己有权要求仲裁,(2)雇主的行为是否与其仲裁权相悖,(3)雇主的相悖行为是否对原告产生了不利影响。地区法院最终认定雇主放弃了仲裁。联邦巡回法院采用了相同的标准,但因为判断原告并没有受到不利影响,所以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拒绝了上述三要素裁定标准中的第三个要素,认为该要素并不是一个联邦法上通常的判断一方是否放弃权利的因素,而是被法院本着倾向于仲裁的认知下创造出来的一个因素。最高法院进一步阐明联邦法院不能创造比起诉讼来说更倾向于仲裁的法律,法院对待仲裁权利和其他权利应该一视同仁。

经过移除裁定标准中的第三个要素,在劳动争议中想要证明放弃仲裁权利将会比以前容易。因此,雇主在考量诉讼和仲裁两者的优劣时,需要注意在法院诉讼而非根据劳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有可能会使得其无法再主张合同中的仲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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