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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税局发布《外国人投资机会区基金要求的拟议条例》

2024-09-24 22:20:47

2021年4月12日,美国国税局(“IRS”)颁布了拟议法规(“拟议法规”),其中规定了某些外国纳税人投资于合格机会基金(“QOF”)获得相应税收优惠以及减轻或免除预提税必须满足的条件。
《减税与就业法案》对《美国国内税收法案》(“税法”)增加了第1400Z-1和1400Z-2节,以向QOF的所有者提供特定的联邦所得税优惠(延期或取消对转入机会基金的利润征收的联邦所得税),以鼓励通过QOF在第1400Z-1条指定的一个或多个合格机会区内进行新资本长期投资,并增加此类合格机会区的经济增长。进行有效的选择后,如果纳税人在自180天内将获得的资本利得投资于QOF的合格投资中,截止至2026年12月31日或投资者出售QOF前,可延期缴纳该资本利得税。对QOF的投资在2026年12月31日前持续5年以上的,享有递延应纳税额10%的优惠。对QOF的投资持续10年以上的,享递延应纳税额全额减免待遇。
外国人通常要对与在美国境内进行的贸易或业务有效相关的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并且必须提交联邦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任何应缴税款。在某些情况下,对外国人的此类税款的支付或分配有预扣要求。预扣金额旨在近似于外国人在转移或付款时的应纳税额。外国人必须提交美国所得税申报表,要求代扣代缴抵免额,并应缴纳任何应缴税款或要求退款全部或部分预扣抵扣额。
根据拟议法规,“需要担保的人”(即,(i)合伙企业以外的外国人或(ii)“特定合伙企业”)投资“需要担保的收益”,这通常是受税法下第1445、1446(a)和1446(f)条所述的预扣规则(“ FIRPTA预扣规则”)约束的转移的收益,除非他们获得了根据下述条件获得“资格证书”,否则不得就向美国国税局提交延期选举之日之前获得的收益进行延期选举。如果“需要担保的人”在交易产生收益之前获得了资格证书并向国税局提供了担保,那么FIRPTA预提税将减少或取消;如果在转让之前未获得资格证书,则必须按照正常的FIRPTA预扣税进行转让。此类“需要担保的人”仍必须获得资格证书才能进行推迟选举,但他,她或它(或,如果适用,其合伙人,所有者或受益人)将需要索回该金额的信用或退款在提交其美国或美国所得税申报表时保留并提供资格证书的副本。
“特定合伙企业”是指满足下述三个条件外国或国内合伙企业:
所有权测试:在转让时,合伙企业中20%或更多的资本或利润权益是由一个或多个非居民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信托或遗产)拥有的;
封闭式持有测试:回溯期内的任何时间(从转让之日或合伙成立之日起一年前的较晚日期开始的一个期间,该期间终止于在转让之日起),合伙企业中有10个或更少的直接合伙人,并拥有该合伙企业90%或更多的资本或利润权益,以及任何相关合伙人(根据税法第267(b) 或707(b)(1)的含义)被视为单一合伙人;和
收益或资产测试(满足下述任何一项):(i)转让收益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ii)在回溯期内的任何时候,合伙企业美国贸易或业务中使用的财产权益或资产超过合伙企业资产总值的25%。
为获得资格证书,“需要担保的人”必须向IRS提交申请。IRS正在考虑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国税局将以《内部税收公报》中发布的表格,说明,出版物或指南的形式描述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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