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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豁免中间人证券经纪商注册之议案

2024-09-27 01:08:49

2020年10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投票提出一项拟议豁免令(以下简称 “提案” )。该提案如果获得通过,将允许某些未进行证券经纪商注册或与注册的证券经纪商关联的自然人基于介绍涉及合格投资人的私募交易获得佣金。 SEC表示,这一提议的注册豁免旨在帮助小型企业筹集资金。 该提案拟为“第一类中间人”(“Tier I Finder”)以及“第二类中间人” (“Tier II Finder”)提供《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下简称“《交易法》”)第15(a)节的证券经纪商注册要求的非排他性豁免。两类中间人皆需满足以下豁免要求: 发行人无需提交交易法第13条或第15(d)条下的报告; 发行人依据《 1933年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豁免条款进行证券发行; 中间人没有进行一般性劝诱(general solicitation); 潜在投资者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D条例下规则501中定义的“合格投资者”,或者中间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潜在投资者是“合格投资者”; 中间人根据与发行人的书面协议提供服务,协议中包括对所提供服务和佣金的说明; 中间人不是注册的证券经纪商的关联方; 中间人参与介绍时并未被根据《交易法》第3(a)(39)节取消资格;并且 中间人的参与介绍不能参与以下活动:(i)参与交易架构或谈判交易条款;(ii)处理客户资金或证券,或者对发行人或投资者产生约束力;(iii)参与任何交易材料的准备;(iv)对交易进行任何独立分析;(v)从事任何尽职调查活动;(vi)为交易提供资金;或者(vii)就投资的估值或财务可行性提供意见。 根据提案,第一类中间人仅限于在12个月期间仅针对一次发行和单个发行人提供潜在投资者的联系信息。第一类中间人不被允许代表发行人与潜在投资者进行任何联系。 第二类中间人可以代表发行人从事更广泛的私募介绍活动,不受12个月内仅能介绍一次发行的限制,并获得拟议的证券经纪商注册豁免,但是其能进行的相关活动限于: 确定、筛选和联系潜在投资者; 向投资者分发发行人提供的材料; 讨论发行材料中包含任何的发行人信息,但前提是第二类中间人不能提供有关投资估值或可行性的建议;以及 安排或参加与发行人和投资者的会议。 寻求注册豁免的第二类中间人需要满足一定的信息披露和其他条件,包括: 第二类中间人和发行人的名称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描述; 声明中间人将通过为发行人的介绍而获得佣金并说明佣金安排; 任何重大利益冲突;以及 声明第二类中间人充当发行人的代理,不与注册的证券经纪商关联,也不保证为投资者的最大利益行事。 以上披露可以最初以口头形式提供,但必须在投资者投资发行人的证券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供。此外,第二类中间人必须向投资者在其投资时或之前获得书面确认其已收悉上述披露的带日期的确认书。 SEC在2020年11月12日之前接受对该提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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